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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驻所律师”制度初探(第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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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在这一层面上,驻所律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作用。

三、公安派出所“驻所律师”制度的构建

(一)驻所律师的调解范围、权限、地位

1、驻所律师调解的范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结合警务工作实际情况划定,一般认为,驻所律师所调解的范围应当是治安案件调解和涉及民事纠纷类警情的调解工作。2、驻所律师的调解权限应当围绕建议权展开,对各类纠纷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工作协同开展。3、驻所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应当是协助者的角色,主要配合公安民警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的启动与终止由公安民警决策。

(二)工作时间、地点

1、驻所律师的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采取坐班制,可在日常上班期间开展工作。2、地点在公安派出所内,应当设立独立的“驻所律师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便于律师开展各项工作。

(三)经费保障

应当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设立专项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提供有偿的律师服务。同时,设立激励机制,以调解案件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最终的委聘费用相关联。

(四)工作内容:调解、普法、咨询、维权

驻所律师的工作内容应当围绕调解、普法、咨询、维权四个方面开展。1、调解即参与公安调解工作,前文已述。2、普法,即在公安派出所内部定期开展普法工作,对公安民警进行法律教育,与民警开展法律座谈,以法律练兵的方式增强执法能力。3、咨询,即在“驻所律师办公室”开设咨询点,一方面可以接受涉案群众的法律咨询,另一方面可以接受公安派出所内部的民警咨询,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法律帮助。4、维权,即在警务执法活动中,公安民警遇到袭警等权益受损事件,驻所律师可协助公安民警进行维权活动,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五)调解的启动程序

调解的启动程序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办案民警启动,即在受理警情、案件时,办案民警可主动启动,指派驻所律师参与调解程序。二是群众申请,为了更好地完善调解服务,群众可根据情况选择参与调解的律师,针对在派出所备案的不同领域的律师,群众可以自主申请所需要的律师参与调解。

(六)调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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